Art+Com Innovationpool vs Google LLC诉讼案件始末
一、案件背景
Art+Com Innovationpool GmbH(下称“ACI”)于2014年2月20日向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对Google LLC(下称“Google”)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其“Google Earth”侵犯ACI美国专利USRE44550E1(下称“550”专利)。550专利为重新颁布专利,优先权日为1995年12月17日。
二、主要时间线
2014年2月20日
原告ACI提起诉讼。
原告ACI诉求:被告Google提供经济补偿约1亿美元。
2016年4月28日
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就原告ACI和被告Google提交的简单判决动议进行了判定。
2016年5月27日
陪审团裁决阶段,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判决550专利因1994年SRI TerraVision系统公开使用而无效,“Google Earth”不侵权。
2017年10月19日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件争论焦点
在本案中,ACI主张Google侵犯了550专利的权利要求1、3、14和28,要求赔偿约1亿美元。550专利描述了一种通过多个空间分布的数据源提供空间相关数据图像显示的方法。此方法包括:550专利通过多个空间分布的数据源与数据存储节点连接,参见图1,节点3根据观察者的视场范围请求并集中存储数据。如果图像分辨率不足,节点3将视野划分为四个区域,逐个检查并请求更高分辨率的数据,直到所有区域的图像分辨率满足要求。该方法确保了高分辨率图像的逐步生成,适应不同视场需求。Google证人Lau作证,SRI TerraVision在1994年就展示了类似的多分辨率金字塔算法,并在1994年和1995年公开演示。法院认为,SRI TerraVision系统早于550专利的申请日公开使用,因此550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最终判定该专利无效。
图1 550专利的数据节点分布示意图
四、案件启示
ACI诉Google案为企业提供了关键的启示。
首先,专利申请应尽早提交,尤其是在技术尚未成熟时,避免“先公开、后专利”的错误;其次,专利布局应覆盖关键市场,特别是美国等诉讼活跃地区。企业需进行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确保专利的有效性。此外,保留研发记录与员工诚信至关重要。诉讼风险不可忽视,评估最坏结果是必须的。最后,创新应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合作而非独占是更为明智的选择。
此案警示企业,知识产权需精心维护,避免因忽视现有技术而失败。
https://www.courtlistener.com/docket/4494222/artcom-innovationpool-gmbh-v-google-llc/本案的时间线和案件经过见链接,想了解更多事情戏剧经过的小伙伴可以观看罗伯特·塔尔海姆导演的改编短剧亿万图谋!
附录1 相关美国法律法规
1.诉讼时效性相关法律法规
35 U.S.C.§282 有效性推定,抗辩理由
(a) 总则
一项专利应被推定为有效。专利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无论是独立、从属还是多项从属形式)的有效性应被独立于其他权利要求的有效性而进行推定;从属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即使其所依赖的权利要求是无效的,也应被推定为有效。主张专利或其任何权利要求无效的一方,应承担证明其无效的举证责任。
(b) 抗辩理由
在任何涉及专利有效性或侵权的诉讼中,以下各项应作为抗辩理由,并须在诉状中提出:
(1) 不侵权、无侵权责任或不可执行。
(2) 以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任何可授予专利性的条件为由,主张专利或任何涉案权利要求无效。
(3) 因未能遵守第112条或第251条的任何要求,主张专利或任何涉案权利要求无效。
(4) 本法典规定可以作为抗辩的任何其他事实或行为。
35 U.S.C.§286 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制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于在提起侵权之诉或反诉之日六年以前所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不得获得任何赔偿。
在就使用专利发明向美国政府提出索赔的案件中,在提起诉讼前,从有权处理该索赔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收到书面赔偿请求之日起,至政府向索赔人邮寄其索赔已被拒绝的通知之日止的这段时间(最长可达六年),不应计入前款所述的期间之内。
2.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相关法律法规
35 U.S.C.§102
(a)新颖性;现有技术——任何人应有权获得专利,除非——
(1)所主张的发明在所主张的发明有效申请日之前已被授予专利、在印刷出版物中描述、在公共使用中、在销售中,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或
(2)所主张的发明在颁发的专利中,或公布的或视为公布的专利申请中被描述,且该专利或申请(视情况而定)指定了另一发明人,并且该专利或申请的有效申请日早于所主张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
(b)例外情形
(1)在所主张的发明有效申请日之前1年或更短时间内作出的公开——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在所主张的发明有效申请日之前1年或更短时间内作出的披露,不应根据第(a)(1)款构成该发明的现有技术:
(A)该披露是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或由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直接或间接获得所披露内容的其他人作出的;或
(B)该公开内容在该公开之前已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或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该公开内容的其他人公开。
(2)申请和专利中的披露。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该披露不应被视为根据第(a)(2)款对所主张的发明构成现有技术:
(A)该披露的主题是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的;
(B)该公开内容在根据第(a)(2)款有效提交之前,已由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或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该公开内容的其他人公开;或
(C)该公开内容与所主张的发明在所主张的发明有效提交日期之前,由同一人所有或受让给同一人。
(c)共同研究协议下的共同所有权。—在适用第(b)(2)(c)款规定时,若满足以下条件,则所披露的主题事项与所主张的发明应被视为由同一人所有或受让给同一人:
(1)所披露的主题事项是由一项在所主张的发明有效申请日之前生效的联合研究协议的一方或多方开发,或由其代表开发;
(2)所主张的发明是通过在联合研究协议范围内进行的活动而获得的;以及
(3)所主张的发明的专利申请披露或经修改后披露了联合研究协议各方的名称。
(d)作为现有技术的专利和已公布的申请。—为确定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否构成根据第(a)(2)款对所主张发明的现有技术,该专利或申请应被视为已有效提交,就专利或申请中描述的任何主题而言——
(1)如果第(2)款不适用,则以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实际提交日期为准;或
(2)如果该专利或专利申请根据第119条、第365(a)条、第365(b)条、第386(a)条或第386(b)条有权主张优先权,或根据第120条、第121条、 365(c)或386(c)条规定,基于一项或多项先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则不适用,以最早提交且描述该主题事项的申请的提交日期为准。
3.重新颁布相关法律法规
35 U.S.C. §251
(a)一般规定
凡因说明书或图纸存在缺陷,或因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范围超出或低于其在专利中应享有的权利范围,导致专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无效的,专利局局长应在专利权人放弃该专利并缴纳法律规定的费用后,根据新的修改申请,重新颁发该专利,以涵盖原专利中披露的发明,并适用于原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重新颁发申请中不得引入任何新内容。
(b)多项重新颁发专利
经申请人请求并支付每项重新颁发专利所需的费用后,专利局局长可为专利中不同且独立的部分颁发多个重新颁发专利。
(c)本标题的适用范围
本标题中关于专利申请的规定适用于专利重新颁发的申请,但以下情况除外:如果重新颁发申请不寻求扩大原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或者原专利申请是由整个权益的受让人提交的,则重新颁发申请可由整个权益的受让人提交并宣誓。
(d)扩大权利要求范围的重新颁发专利
除非在原专利授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否则不得授予扩大原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重新颁发专利。